案例:
驻某企业的保安员金某于近日下午4时半左右,在公司内巡逻,发现有两名企业职工在打架。作为一名保安人员,金某立即上前对该两名员工进行制止。在劝架过程中,金某不慎被其中一名员工打中面部。金某在受伤后被送往附近的医院,最后诊断为鼻骨骨折。该公司向工伤管理部门提起了申请要求认定为工伤。在上班时间行使自己的责权导致受伤,算不算工伤呢?劝架被打伤应有谁来承担法律责任?
案例分析:
保安员金某所花费的医疗费用、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必要的营养费用等应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侵害人不愿意承担,可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判决生效后,如果两人仍拒不支付赔偿,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因防止、制止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的财产、人身遭受侵害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受益人也叮以给予适当的补偿。”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该认定为工伤。本案例中,金某在工作中受到的职务伤害属于典型的工伤,完全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的认定标准,所以,因履行职责受伤的保安金某应获得相应的伤残补助。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保安从业单位应当根据保安服务岗位的风险程度为保安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保安员因工伤亡的,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保安员牺牲被批准为烈士的,依照国家有关烈士褒扬的规定享受抚恤优待。”因此,根据上述规定,保安员因工伤亡的,将同样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为了维护国家、集体或者他人合法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在侵害人无力赔偿或者没有侵害人的情况下,如果受害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受益人受益的多少及其经济状况,责令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凶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顾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规定:“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一)故意犯罪的;(二)醉酒或者吸毒的;(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工伤认定都是处理工伤的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工伤认定首先是用人单位的义务,用人单位不在规定的期限内申请工伤认定的,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可以在发生工伤后一年内申请。